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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扶持办法

来源:本站   |   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16-02-05   |   浏览:54009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扶持办法


为加快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新型工业化建设,进一步促进经开区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南宁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认定及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是指与制造业直接相关联的配套服务业,是为保持工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保障服务的行业。

第二条  根据《南宁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认定及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本办法所指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是指围绕工业生产提供市场化中间服务,并具有专业化程度高、知识密集等特点的工业设计、科技研发、工业产品检测、精密仪器维修、软件开发、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广告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软件服务与服务外包等项目。

第三条  根据《南宁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认定及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以向管委会申请扶持政策: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满足经开区关于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的准入条件,主要单体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5000平方米,容积率在1.5-5.0之间,建筑密度不超过40%(具体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

(二)项目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三)项目建筑物平面功能布置必须符合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的生产、研发、检测及办公要求,不得出现任何住宅特征;

(四)拟建设作自用的项目,意向业主一般要求有从事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的资质和两年以上从业经验,并具有较大业务规模和较强的影响力,所建项目有利于促进开发区重点产业的发展,具有创新性和较强的带动及示范作用。

第四条  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可以申请享受以下政策:

(一)根据《南宁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认定及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以工业用评估地价格为基准,并综合考虑土地收储成本后确定底价。

(二)根据《南宁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认定及建设管理试行办法》,项目拟用于出售或出租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需报经批准,允许以房产的方式进行分割出售,出售或出租的对象必须是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或机构;

(三)根据《南宁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认定及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对新、改、扩建项目可按工业项目办理项目审批、建设用地及报建手续;

(四)根据《南宁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认定及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在生产性经营期间用水、用电、用燃气等,按照工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计费;

(五)根据项目对工业领域的贡献大小和自治区及南宁市政策,给予投资者一定的扶持资金。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的,可按工业企业财政贴息补助办法给予贴息补助。

第五条  根据《南宁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认定及建设管理试行办法》,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工业(仓储)土地或老旧厂房(仓库)改造建设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所批准用途的情况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六条  申请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扶持政策,应向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项目建设方案文本(包括项目业主企业简介,项目建设主要内容,项目建设用地和规划指标情况,项目投资及构成,项目构筑物功能区划及用途等);

(四)其它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经济发展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财政局、规划国土建设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招商部门等进行审核,出具意见报管委会审定。

第八条  规划国土建设局负责对辖区内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用房)用于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如商业、宾馆、餐饮、娱乐、休闲、会所以及消费品维修等)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对已经形成违规事实、不能恢复原样的,由管委会按照投资履约协议书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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