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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暖心措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底线一定要兜住!

来源:南宁发布   |   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20-03-12   |   浏览:17040

3月11日,广西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

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区直、中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精神,进一步解决疫情防控期间我区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以及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切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织密织牢社会安全网,制定如下措施:


一、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强化低保兜底保障,坚决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底线。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务工成本。要重点做好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兜底保障工作,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可以适当提高其低保金一个档次。各级要统筹使用中央和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市县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强化临时救助保障,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帮扶力度。各级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对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通过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疫情防控期间,乡镇(街道)的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可由2000元提高至4000元。对于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可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在2个工作日内将急难型临时救助金发放到位。对于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街道(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于因患新冠肺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或有病亡人员的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提高临时救助的金额。疫情防控期间,可灵活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方式,帮助困难群众做好疫情防范,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强化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救助帮扶。各县(市、区)要加强跟踪监测,精准掌握未脱贫人口、建档立卡边缘人口以及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基本生活变化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致贫的其他人员和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四)及时启动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各级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物价涨幅达到自治区规定条件时,要及时启动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五)持续提高城乡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和平均补助水平。2020年全区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从每人每年4480元提高至5000元以上,确保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国家、自治区脱贫摘帽标准,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要从每人每月666元提高至720元以上。全区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至230元以上,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每人每月370元提高至390元以上,提高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在内的低保对象的收入。


二、保障好陷入临时困境外来人员基本生活


(六)做好临时滞留人员帮扶工作。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各级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临时救助帮扶,不得推诿扯皮。


(七)做好其他外来人员救助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各级要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


(八)做好发现引导帮扶救助工作。各级公安、城管、疾控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在巡查、排查时,发现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外来人员,要立即安排其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外来人员要引导或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救助管理机构要按要求做好帮扶和救助工作。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饱和、不能满足求助人员临时住宿需求的,要开辟临时庇护场所,增强收住能力,切实做到应救尽救。救助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防控措施和内部管理,防止出现聚集性感染。


三、畅通困难群众救助申请渠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


(九)全面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加快办理速度。疫情防控期间,新申请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可以通过自治区民政厅微信服务号进行网上自助办理。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要简化社会救助审批程序,对新申请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的,可采用电话、微信等非接融、远距离灵活方式开展核查工作,实行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待疫情解除后再补办线下手续,减少人群聚集和感染风险。各级要用足用活“低保渐退期”政策,可根据疫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增强低保对象抵御风险的经济能力。


四、保障好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


(十)妥善照顾由被隔离收治人员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各级承担隔离收治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任务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主动向上述人员了解由其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的情况,对由其监护或照料的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特别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及时通知所在村(社区)上门探视和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


(十一)主动探视和及时帮助居家隔离特殊困难人员。各级对居家隔离的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对因疫情影响居家隔离的特困人员、孤儿,乡镇(街道)要组织落实包村(社区)干部每周探访一次,村(居)委会、照料护理人员要坚持每日探访一次,及时了解特困人员、孤儿生活状况和身体健康状况,帮助其购买储备所需生活物资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村(居)委会要督促照料护理人员认真履行好照料服务责任。对因家人参加抗击疫情或被隔离收治而无人照料的老年人,要协助落实临时照料人,及时做好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工作,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和心理变化、精神状态。对因疫情影响居家隔离的留守(空巢)、独居老年人特别是高龄、失能老年人、留守儿童以及重病重残人员,要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抚养、扶养)责任的基础上,引导村(居)委会、物业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走访探视、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服务;赡养(抚养、扶养)人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介入,提供必要帮扶。对因疫情影响不能返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要指导相关养老机构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老年人心理状态和身体状况,必要时给予心理疏导和上门服务。对于出现疑似症状的上述老年人,要在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安排和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立即送诊。一旦确诊,要协助做好相关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强化属地责任。各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66号)和本通知要求,坚决抓好贯彻落实,把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纳入当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层层压实“五级包干”责任,同步推进,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十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市、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自治区继续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对困难程度深、疫情防控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予以重点倾斜,为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严肃纪律,对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中不实不细,措施不力的,及时约谈提醒;对敷衍应付、作风飘浮,工作抓而不细、抓而不实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问责;对不担当、不作为、失职渎职导致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查处和曝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等问题。要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十五)强化社会参与。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惠民政策和有力举措,进一步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要动员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心理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通过热线电话、微信等方式,为被隔离收治人员及其家属、病亡人员家属提供心理援助、情绪疏导等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0年3月10日


来源: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南宁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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